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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园区

#在行动#

投诉编号:CR

投诉时间:-04-:21:32

投诉人:方*

投诉人手机:******30

消费日期:-03-07

消费方式:线下消费

投诉对象: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

投诉标题: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高利贷、套路贷、砍头息、合同诈骗高额服务费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内容:

年3月7日,本人因资金问题向宜信借款元,按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为12.57%分36期归还,每月还款金额.7,但是在借款协议中宜信惠民以信息咨询费.59元和管理服务费.89元及服务保障金.83元之名合计签订合同借款金额为.31元。当天银行卡实际到账款50.83万元后直接划转走.83元,实际到账金额5万元。按照每期归还.7元*36期,共归还.2元。以实际到账借款金额5万计算,年利率达到45.11%。我已还清34期.7*34期=.8元。如果按协议年利率12.57%,借款本金按实际到账元,借款期限为36期,我实际还款总金额只需要.38元。已多还了.42元。该公司不但收取高额砍头息,更收取高额利息,并且非法催收威胁借款人,严重破损社会治安,扰乱市场金融程序。

宜信普惠这种行为已明显违法上述法律法规,明目张胆的阴阳合同,套路贷高利贷,合同诈骗。在此申诉,要求宜信普惠返还不当的高额利息.42元,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宜信普惠违反的相关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借款人以支付“服务费”等费用的名义在收到借款的当日返还部分借款,而未实际使用该部分借款时,法院将认定其为规避禁止约定“砍头息”之规定的行为,从而根据实际出借的部分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出本金的百分24每年。当事人通过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的,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并实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中所指出的:“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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