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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有关培训就业合同的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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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霄律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1.当事人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儿子联系工作单位并安排工作。被上诉人请上诉人为其儿子联系工作,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口头委托合同关系,正确。

案号:()鲁06民终号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年8月31日,张乙倓(乙方)与华基教育公司(甲方)签订了《推荐就业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乙方推荐到航空公司安全员岗位工作,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就业定金10万元,复试通过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就业保障金余款12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甲方未能推荐乙方到安全员岗位工作,将无条件无偿退还22万元就业保障金含定金,并约定“违约处理:如乙方面试通过后(乙方接到甲方面试通知后30日内不联系甲方的视为面试通过),甲乙双方合同即可终止,甲方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华基教育公司发放的宣传手册中写明“6个月内确保%就业”,以及标注“如果无法顺利完成就业,在学员配合老师的前提下,无论何种原因全额退款”。

案号:()辽74民终2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邹昌军与任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双方的陈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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