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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由四证到三证

一、军工证由来

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先取得“军工证”。企事业单位参与军品研制生产,首先需要拿到军方、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认证,我们称其为“军工证”。

一、中国发展方式1、20世纪50年代之前:全民皆兵军民一体。2、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重军民两用。3、20世纪60年代:军民结合平战结合以军为主。4、20世纪50-70年代,处于“军民结合”阶段。年,毛泽东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方针后,开始对国防科技工业进行管理机构改革,从而拉开了军转民的序幕。5、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提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两头兼顾、协调发展”以及“提高军民兼容程度”等思想,有力促进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6、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进入“军民一体化”阶段。邓小平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后,国防科技工业开始实行军民结合,要求国防工业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四个现代化建设带动国防现代化。7、年:深化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国防科技创新新体系。

二、中国发展意义1、通过军民深度融合,盘活存量资产,吸引各种渠道资源进入安全领域,促进创新,加快武器装备升级换代;2、解决原有中国军工资产的效率问题,构建中国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军民深度融合的运行体系,由原来的“输血”转为“造血”,促进军工产业升级;3、把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相结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实现军民两部门合作共赢的目标。

自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下面,主要介绍三方面情况。

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写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年7月9日,总装备部出台《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把“着力构建开放、规范、有序的装备采购市场,广泛吸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的竞争”作为我国装备采购的基本制度。建立进入军工的四个资质: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4、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简称:名录认证;这就是通常大家说的军工四证。

由不同部门负责审查、认证:分别是

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具有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审核检查。

2.“保密资格认定”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见。

4.“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军工三时期:

这段时间,武器装备市场准入实行“四证”管理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审查),对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武器装备快速发展,“四证”管理与装备建设发展不相适应问题逐渐显现。年5月,在首届军民融合展览暨论坛活动上,原总装备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通过实施分类审查、大幅压减许可项目、建立跨部门联审机制、设置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等措施,加大了引导企业“参军”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相比,“四证”管理仍然存准入多头、内容重复、取证周期长、企业负担重、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根本性问题,年1月,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后,军委装备发展部调整组建合同监管局,归口全军装备采购市场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资格审查和体系认证工作,从管理体制上为军队主导的资格审查和质量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奠定了基础。

军委装备发展部在年10月1日宣布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取得国家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二、国军标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3、GJB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具备的条件:1.承担武器生产单位;2.固定生产场所;3.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三个月。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军代表推荐意见书;3、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产品实现流程图;6、主要设备一览表;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8、其它有关材料。

审查认证机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委员会。

这个认证已经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合二为一,在这里我们就不过多讲述了。

三、名录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认证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审査通过的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名录》,并统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到期申请:装备承制单位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审申请,续审程序与初审程序相同。

等级认定: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原一类和二类),A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原三类)。B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方: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审核方:军委装备发展部。资质用途: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入库名录认证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要求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万元),企业能享受免除16%军品增值税。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审査通过的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名录》,并统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装备承制单位认证从《名录》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是军方作为第二方,实施武器装备采办监管的重要手段。

名录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申请具体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章程

8.其它有关材料

名录办理流程: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1.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2.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A类装备承制单位接受受理点组织的预审查;

4.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

5.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装备承制分类》;

(2)申请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装订要求将装订好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

(3)申请单位按照《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或《现场审查项目与评价标准》编制、整理、准备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材料;

(4)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上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经批准同意进行装备承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6)申请单位经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四、保密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到期申请: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保密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二、三级保密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基础前提: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通过保密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被批准的保密资格单位: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启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保密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属于上市公司的单位,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10.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非公有制企业目前仅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资质申请具体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质办理流程: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申请保密资格认证,需要经过的步骤主要包括:

1.向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3.接受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查通过后取得保密资格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到相关部门开具《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表》,相关部门包括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2)根据《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表》进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设和保密档案的建立。

(3)向国家或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进行书面审查。

(4)书面审查通过后,准备迎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

(5)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

(6)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现场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现场审查程序为:

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分,达到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保密证常见问题:

不符合军工保密资质的办理条件:

1.有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的公司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鉴于股东对企业经营信息有基本的知情权,为避免境外投资股东及其指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知悉、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办法》对申请单位的股权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

2.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注意:这里说的外方投资者不是指外资

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衍生证券等金融工具,依靠股息、利息及买卖差价实现资本增值,而对企业经营活动不主动施加影响的投资方式。一致行动人是指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股权表决权数量的多个投资者。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4.没有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的企业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关于这一点,在咨询的客户当中有50%的企业是不知道的,只是看别人有这个资质就想办理,孰不知还需要那么多限制的条件。

如果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也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5.成立时间不到三年的企业,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四、许可证认证

相关法规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武器装备生产科研许可实施办法》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分为两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获得第一类许可证的机构和企业,要具备研发、生产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的资格。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和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书(简称许可认证)的审查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审批时间周期为10-12个月。

到期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申请方: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审核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是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核与认证,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资质用途:承担对于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申请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许可区别:对第一类许可证,负责审查、批准许可证的国防科工委将实行数量控制,一般只给予核心国有军工企业。

许可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许可申请具体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5.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6.消防达标文件

7.公司章程

8.财务审计报告

许可办理流程: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联系,查询许可目录,获取相关信息;

2.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其中,申请第一类许可或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家国防科工局递交申请;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3.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查通过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

(1)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2)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年度审计、准备消防和环保验收文件或达标证明、准备安全达标证明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准备其他文件和资料;

(3)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整理文件资料,准备接受现场审查;

(4)向国家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提出许可申请;

(5)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做出审查结论,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

(6)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证书样式:

五、名录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制度:《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认证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审査通过的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名录》,并统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到期申请:装备承制单位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审申请,续审程序与初审程序相同。

等级认定: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原一类和二类),A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原三类)。B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方: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意向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审核方:军委装备发展部。

资质用途: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GJB-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GJB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入库名录认证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ai名录认证》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要求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万元),企业能享受免除16%军品增值税。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审査通过的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名录》,并统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从《名录》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査是军方作为第二方,实施武器装备采办监管的重要手段。

名录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名录办理流程: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1.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2.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A类装备承制单位接受受理点组织的预审查;

4.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

5.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装备承制分类》;

(2)申请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装订要求将装订好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

(3)申请单位按照《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或《现场审查项目与评价标准》编制、整理、准备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材料;

(4)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上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经批准同意进行装备承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6)申请单位经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申请具体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章程

8.其它有关材料

流程图:

五、装备承制资格受理点(共45个)

六、现场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现场审查会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1.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2.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3.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4.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5.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6.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分,达到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七、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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