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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带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

文/小海带,工程咨询,就上小海带!

年06月0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自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在“直接取消审批”之列,文件明确,“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资质取消之后,作为以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的智力服务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如何才能保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是可靠的、可信的、优质的,其实成为包括政府部门、投资方、建设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多方在内的共同疑问。

为了规范行业管理,国发〔〕7号文中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具体为: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文件第1条提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等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

第2条提到的“信用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等信用建设大家也并不陌生,而第3条所提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制度”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是相对陌生的,很多企业及执业人员看到“职业保险”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其实不然。

今天,简要罗列行政主管部门及中价协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制度推行方面的相关政策和当前实践,供大家了解参考。

一、政策背景

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早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会计、律师、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服务行业已经推行了职业责任险。

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动态性和大额性,必然决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面临着较大风险,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微小工作失误都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数十万、百万、千万乃至更多的偏差,给业主或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引发巨额赔偿。

随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咨询市场国际化竞争的加剧,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推行职业责任险势在必行。

为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的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中价协”)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做法,开发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并于年7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年9月19日,中价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

同日,中价协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中价协〔〕73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及铁路、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职业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专业、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灵活推广;试点期截至年12月31日止。

疫情发生以后,为了积极解决疫情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经中价协反复协调和努力争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降费减负,简化流程,方便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保费标准。

年9月21日,中价协发布了《关于转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费标准的通知》(中价协〔〕64号),要求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梳理和总结工程造价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大力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开通会员企业投保和理赔的绿色通道,支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抵御风险、共渡难关。

二、部分主要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在保险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索赔。

对于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单结构

1.投保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本企业投保,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为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体资格一般不作特别限制。

2.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不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符合一定条件,即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机构)。(资质取消后本条款内容将有所修订)

3.投保费用

投保费用以投保人续保或首次投保两种情况确定。单份保险的具体投保费用如下表,基础保费续保4万元/年,首次投保6万元/年,根据信用等级进行适当调整。

中价协信用等级AAA级以下企业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中价协信用等级A级以下企业不接受投保。各省级协会会员信用等级可以比照中价协相应信用等级适用。

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后再续保或投保的,考虑该企业的经营风险,其保费标准将由保险公司另行规定。

4.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本保险是以受害方在此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经济赔偿的时点为基础(即期内索赔制),大体上是事件发现时点。只要该时点在投保人保险期间,且在追溯期内出具的成果文件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范围,超过追溯期的不在保险范围。

保险产品、投保流程、理赔流程等内容详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年版)》,最新内容以中价协及保险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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