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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动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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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房产深圳站

近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指出,将从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在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上,《细则》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例如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附细则全文: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申报主体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

3.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

2.项目为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属“”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为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万元。

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

2.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0万㎡(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

第九条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1.展会项目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

2.展览或机构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支持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定期在深举办、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经外事部门批准;

2.在深连续举办2届以上;

3.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为按照其实际投入的场租费用的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届会议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展会项目和组展单位已列入我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且已经按照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完成组团参展;

2.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展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差旅费按不超过5人/次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在展会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给予补助,交通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给予补助,食宿费按每人每天元标准给予补助;

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按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宣传费按每次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承办费按每次5万元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配套经贸活动费按每次展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应当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如下:

(一)市商务局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对外发布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二)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请。以下三类展会依相关部门申请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

1.商务部、广东省政府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2.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商务厅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3.市直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其他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三)市商务局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评审将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市商务局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经评审无合格组展单位的项目从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中剔除),确定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直接纳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

(四)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发布后,遇有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深圳市组团参加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的,按前述相关条款执行后增补到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

(五)经批准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15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因展会主办方延期或取消的,组展单位应在收到正式通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报告。

国家部委、广东省商务厅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由我市组织企业到市外参加的展会直接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已申请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的项目,不可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3号)、《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商务规〔〕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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