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ISO:条款要求,8.3设计和开发条款是可以删减的,但删减的前提是组织不负有设计和开发的能力与责任。
也就是说,删减8.3不能影响组织设计和开发的能力与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物流企业到底有没有设计和开发的能力呢?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下,物流企业提供的是运输服务。
这一趟货如何装货,走哪条路线,哪条路线有什么限制,是否需要提前策划?
笔者个人认为,这是需要的。
因为从道路管理的角度来说,货车在很多路段只有在限定的时段里才可以通行,所以,出发时间节点需要规划;
从准时送达、油耗管控的角度而言,企业是需要对运输路线进行设计的,不能让司机自由行政,从而导致绕路等现象随意发生。
从以上这些点来讲,其实物流企业是有设计和开发的责任的。
实际审核过程中,很多咨询老师是把“运输方案成熟、稳定”作为删减的依据,这种做法适用于长期固定服务于几家大企业运输的情况。
而现实是,很多物流企业接的单都是散单,每一次的运输其实都得设计运输路线。
所以,要因企业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
以上,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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