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1、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问题
问:
您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在出具的报告中质检所和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出现,然后盖章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章”。
答:
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