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箩筐分享中国MRV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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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MRV体系作为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其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碳交易市场能否走得更高更远。然而,就目前来看,中国碳市场这个「万丈高楼」的基础还没有想象中那样扎实。

一、概要

中国自年发布第一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来,先后在、年又发布了两批次共24个行业的《核算指南》。在年底又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了包括《工业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在内的11项国家标准(GB)。

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又同时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以下简称「补充数据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以下简称「核查指南」)等一系列支持性文件。之后除了补充数据表有一些更新以外,中国碳交易市场MRV体系相关的国家级指导文件就此告一段落。

根据中国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全国约家控排企业需要按照以上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年的排放报告、以及进行三方核查和相关数据报送。各省市的工作进度不一,有些省市早在年就启动了数据报送工作,而有些省市相对晚一些,有些到目前为止还未完成相关报送。

在整个数据报送的过程中,中国的MRV体系受到了严峻的考验。体系的不完善和人才的缺乏导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虽然在这过程中体系已经不断改进,但由于基础架构的硬伤及管理层对配额分配方法的摇摆不定导致当前的MRV体系很难支撑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碳交易市场。

二、分行业的核算指南,失去一致性的指南

中国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采用每个行业一个单独指南的形式。当初这样设置的原因可能是认为按行业编制指南会更加精确,也可能就是一个拍脑袋的决定。在这个背景下最终由多个机构共同编制出了24个行业的指南,且并没有排除今后继续增加行业指南的可能。

这些指南先不说其内容如何,光看其编辑水平就难以称得上国家级的指南:字体不一,文字大小不一,段落间隔不一等问题还算是小问题,一些明显的编辑错误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理解。

类似的编辑错误在《指南》中随处可见

再来看《指南》的内容,从《指南》最终呈现的内容来看,这些编制机构应该是相互独立编制的。对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来说,绝大部分企业排放都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和电力使用,而这个与行业种类并无太大关系。

所以任何行业的指南实际上大部分内容都一样,这使得这么多机构编制这么多行业指南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事实上其中的《其他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可以代替很多既有的《指南》)。而且多个机构编制同一个内容时,会因个人喜好使得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不一样,这使得碳核算体系从表观上就缺乏一致性,让使用者感到困惑。

同样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却出现了不同的计算表达式

一致性缺乏的另一个表现在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各行业在编制碳排放核算指南时无法拿捏核算精确度。因为企业碳排放全部是通过间接计算而来,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确。所以为了保证可操作性及横向的可比性,所有行业在计算的精确度上应该尽量保持一致。

而《指南》却没有做相关考虑,比较明显的例子如碳酸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有些《指南》在计算式中要求考虑纯度而有些则不需要。较为复杂点的例子如计算水泥原料分解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与外购热力产生排放的排放因子的比较。

前者对窑头和旁路粉尘量以及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氧化镁(MgO)的含量等相关数据的要求十分苛刻,涉及排放量占总排放量却极少,而后者对总排放影响巨大而且相关数据获取较为容易。

但所有《指南》均只要求热力排放因子采用缺省值而不是自测,这相当于是在占总排放不到1%的数据上绞尽脑汁提高精度而在占总排放50%的数据上却直接采用缺省值。

在一致性缺乏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排放因子的选取方面,由于各指南编制单位相互独立,在排放因子的选取方面及其混乱,光是化石燃料热值的选取方面就参考了《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等8个文献出处,甚至有些《指南》的热值数据并没有标明出处。

这使得即使同一类型的排放源因为《指南》不同而算出的排放量不同,而这种不同并不能带来精确性的提升,反而让指南使用者对指南里提供的数据感到疑惑。

各种燃料热值部分截图,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数据源

分行业编制指南除了缺乏一致性以外,在跨行业填报方面也出现诸多问题,《指南》只是简单提到如果生产其它行业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指南》要求计算和填报。

但是因为几乎任何行业都涉及化石燃料燃烧和电力的排放,如果涉及到其他行业产品的生产,对于公用部分的排放到底是合并计算还是拆分计算、合并计算时应该如何合并、拆分计算时应该如何拆分均没有说明。

由于没有明确的分产品碳排放拆分方法,在填写补充数据报表时也会出现同种产品碳排放数据无法横向比较的情况,如工业废气制甲醇与天然气制甲醇,工业废气制硫酸与硫铁矿制硫酸的比较等,这将会直接影响各行业基准线的设定。

三.碳管理体系的缺位

所有行业指南的第六章内容都是“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其内容就是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建立。然而目前中国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建立相关体系并且也没有打算建立,主管机构也并没有强行要求,所以大部分企业当前仅仅处于“根据核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对应数据”的状态。

核查企业要什么数据,受核企业就给什么数据,给完以后基本转身就忘了提供了哪些数据,所以更谈不上数据的管理。而且,因为没有管理体系,如果企业负责人忘了或者是更换负责人,就会出现在同一数据上提供不同数据源的情况。

例如同一化石燃料用量在去年核查时企业提供的数据源为《A报表》,而今年就可能提供的是《B报表》,这会给数据的一致性方面造成巨大隐患。

其实在各碳交易试点地区,虽然没有要求控排企业编制受控的碳管理体系文件,但是对于相关数据的监测计划还是要写的,这对于数据的质量保证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它甚至比某一次核查的数据准确性更重要。

因为建立起良好的碳管理制度,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今后数据质量的一致性。遗憾的是全国控排企业碳排放摸底过程中,并没有重视这件事情。

四、尴尬的温室气体核算「国家标准」

年底,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T),一并发布的还有第一批十个行业《指南》所对应的《标准》,国家标准沿用了《指南》分行业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其内容可以说除了统一了一下排放因子以及将内容编辑得更规范以外,与《指南》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而《通则》本身则是《指南》所没有的,虽然《通则》只是在ISO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的产物,对于碳排放计算还是能起到指导性作用的。然而一来《标准》发布时间太晚行业又不全,二来《标准》的发布机构并不是MRV的规则制定者,所以企业的碳核算只会沿用《指南》而不会使用《标准》,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标准》的价值体现只能在学术层面而非实际应用。

温室气体核算报告通则(GB/T)

五、急速核查的隐患

所谓碳核查,是指核查机构对受核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与数据及计算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的过程,而目前中国的核查,基本属于“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形式。

因为大部分企业没有自己编写报告的能力,也不愿意请咨询机构来编写。所以等核查机构来的时候是没有排放报告供其核查的,但是核查机构受政府所托必须得完成任务,只好自己写报告,自己核自己。

虽然这种情况下的核查根本不能叫做三方核查,但是一来企业没那能力写报告,二来也确实没有时间走正规的核查程序,所以中国的碳核查也就在这样的将就的状态下一直进行了下去。

在本文发布期间是中国碳核查的高峰期,大部分省市都在最近集中招标核查单位对本省市的控排企业进行核查,一般都要求1个月内完成。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还将延续当前模式,即:每年上半年,各省市发改委按照每个企业2万左右的价格让第三方核查机构去控排企业做核查。

因为价格低任务紧,为了按时完成报告及节约差旅成本,目前核查机构的模式基本是到了地方后连续几天每天跑一家企业的形式进行核查。所以在现场的时间基本每个企业也就一天。

因为没有排放报告,所以连报告编制的事情要一起完成,在一天之内要完成排放源的确定、排放数据的收集及核实、现场巡场、相关凭证资料的取证等,对于一个稍微复杂一点的企业就很难在当天完成。

而且对于数据来说,当天就能全部收集全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为了在一天之内完成现场的工作,核查组一般都会尽量缩短数据核查的时间而保证完成其它的现场工作。

因为对于数据核查来说,《核查指南》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数据核查要求,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有企业存在数据造假是很难发现的,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不小的隐患。至于这个中国特色的「四方核查」,也算是中国当前核查现状的权宜之计。

核查指南中对数据核查的要求

六、《核查指南》对核查的指导性不足

三方/四方核查是一个很严谨的事情,做过CDM或ISO系列的三方核查都清楚,如果存在不符合,一定会明确开具的不符合属于相关指导文件的第几条第几项。

而目前的《核算指南》及《核查指南》在编写上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这使得三方/四方核查人员并不会拿着一个核查清单对着《核算指南》及《核查指南》逐条核对报告是否都符合要求。

这样一来使得核查人员很有可能漏掉某些核查项,二来开具不符合时也不用严格参照《指南》开具,更多是靠核查人员对受核报告的主观感觉。“修改小数点”不知成了多少受审机构的噩梦,然而这条不符合并不存在于任何《指南》里面。

七、在线问答平台:中国MRV体系的创新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布的同时,也对外开放了一个在线的交流平台——“MRV技术交流平台”,该平台虽然叫做技术交流平台。

但实际上扮演的是主管机构对现有MRV体系可以实时打补丁的一个工具。对于MRV体系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不能由现行文件解决的问题,通过上传到MRV平台,再经过认证的专家组解答后,其解答内容可以作为相关《指南》的补充直接引用到报告中去。

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很好的机制,《指南》并不能包括所有的现实情况,而MRV平台认证的专家组即是主管机构认可的权威,其解答可以及时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情况。

然而MRV平台的回答始终不属于官方发布的文件,其回答仍然有一定的随意性,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这个平台的存在。所以其内容始终只能作为临时应急之用,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或许应该化作更加规范的标准存在于《指南》或者类似的文件中去。

MRV技术交流平台截图

八、补充数据报表能否成为基准线法的数据支撑

所谓补充数据报表,是为了确定行业碳排放基准线而对控排企业收集的一些额外的信息。

之所以叫补充数据报表,是因为在首次全国控排企业数据报送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等相关文件已经下发,各省市已经开始开展相关数据报送以后,主管机构才紧急追加了对控排企业补充数据报送的要求。

很多做得快的省市不得不对已经完成的数据报送工作回了一下锅。而在之后主管部门又对自备电厂和化工行业等相关企业做了一些额外的调整,使得有些企业的数据报送可能还回了不止一次锅。

对于首批纳入控排企业的8大行业18小行业来说、主管机构都要求进行了补充数据的填报,这显示了主管机构对所有行业以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的雄心。

但从现在补充数据报表的信息收集情况来看,是否能够找到合适的基准线还是个未知数。补充数据报表看起来是想分排放设施定基准线,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许多设施并不能完全拆分。

而对于有些行业的补充数据却不是按设施而是按工序划分,且没有考虑各种工序因生产工艺不同带来的排放水平的差异,而考虑不同设施不同工艺的基准线的差异是实施基准线法的难点所在。

还有,补充数据报表除了极个别行业以外,所有行业都只限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用电排放。这样做的立意何在目前还不清楚。但如果以后真以这个数据作为配额分配标准,那么所有分行业编写的这些《指南》将变得更加没有意义,因为只需要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用电排放即可。

九、总结

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是《温室气体议定书》和ISO中开篇就提及的对碳核算的指导原则,可以说是MRV基础中的基础。

但是不知为何中国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把这一部分去掉了,之后也再没人提及和解读这几个原则,或许编制方认为这是走形式的空话。

然而这看似走形式的空话,实际上能避免或者解决很多问题。为了让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走得更高更远,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回过头来把MRV体系这个基础夯得更加严实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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