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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提供证据,还能认定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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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

因加班费引发的诉讼数量

呈明显上升趋势

加班费怎么给?

加班的事实怎么举证?

这些问题很多人都有困惑

人社部、最高法

在近日联合发布的

超时加班劳动

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林某于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元。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元。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

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劳动者已完成加班事实

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

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

对加班举证和加班费的问题

是有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

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

或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

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因此

虽然林某提交的

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

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

互相印证

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

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

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但未提交反证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应承担不利后果

普法君在这里提醒小伙伴们,劳动者想要在各类争议中获得支持,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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