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了解到有许多的朋友们还不太了解MDR认证是属于什么认证法规,我们总结了大概三十多个常见的问题提供给大家查阅。
1.Q:MDR何时生效,过渡期有哪些规定?
A:年5月5日,欧盟官方正式发布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替代原MDD(93/42/EEC)和AIMDD(90//EEC)医疗器械指令。
MDR于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并于年5月26日强制执行。
备注:因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MDR已暂缓执行,延期一年计划于年5月26日执行。
原MDD/AIMDD证书最晚将于年5月27日全部失效。
具体参阅MDR法规Art.关于新旧法规与证书如何过渡的条款。
过渡期内,制造商应逐步更新技术文件以满足MDR法规要求。
2.Q:MDD/AIMDD指令下的CE证书,什么时间全部失效?
A:按MDD/AIMDD颁发的CE证书,最晚将于年5月27日全部失效。
各大公告机构按MDD/AIMDD指令签发CE证书的资质截至年5月25日。
年5月26日后,未取得MDR发证资质的NB将不能签发任何医疗器械CE证书。
3.Q:是否可以延期符合MDR法规要求?
A:不可以。MDR覆盖的所有医疗/非医疗产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其要求。
年5月27日之后,被MDR覆盖但不满足其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境内上市。
4.Q:MDR涵盖哪些产品?
A:MDR覆盖原MDD和AIMDD指令下的所有产品。
MDR增加覆盖非医疗用途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注射、吸脂减肥、皮肤改善和美容等
具体参阅MDR法规AnnexXVI。
5.Q:MDR过渡期内,制造商需建立怎样的项目计划或质量计划,以满足法规要求?
A:制造商需建立文件化的MDR合规时间表/计划,明确(责任分配/实施阶段/步骤),以便公告机构了解。
6.Q:MDR法规下,如公司更名,但实体无变化,是否需另行申请评估?
A:此种情况,MDR未做具体规定,需参照后续发布的官方指南(特别关于EUDAMED/SRN)。
7.Q:MDR对器械标签的要求,是否强调满足ISO标准?
A:ISO尚未列入MDR协调化标准,但被公认为是标签方面的标准要求。
如器械标签中采用非ISO版符号,需在IFU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8.Q:I类(无菌或测量)器械是否需公告机构介入,获得其颁发的CE证书?
A:是的,但公告机构的审核范围仅限于此类器械无菌和计量方面的内容。
9.Q:I类医疗器械的QMS有哪些要求?
A:MDR法规Art.10所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义务适用于所有制造商。
对I类医疗器械QMS的要求,参见MDR法规Art.10和Art.52.7。
10.Q:I类无菌、测量类医疗器械,如何进行评估?
A:I类无菌Is医疗器械,需审核QMS和微生物。
I类带测量功能Im的医疗器械,需审核QMS。
11.Q:I类(非无菌/非测量)器械基于MDD指令的“自我符合声明”,年5月26日之后是否依然合规?
A:基于MDD指令提供的自我符合声明,年5月26日起将不能合法投放欧盟市场。
12.Q:MDR法规下哪些器械可以采用“自我符合声明”模式?
A:MDR法规下,I类器械(非测量、非灭菌、非重复使用)可以采用自我声明模式,但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I类器械(测量、灭菌、重复使用)除获得公告机构颁发的CE和ISO证书外,还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
对于一个法定制造商而言,MDR第10条款所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义务都是适用,另外MDR第52.7条款有对I类医疗器械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定。
13.Q:I类无菌、带测量、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是否需提供文档?
A:此类手术器械没有PSUR的要求。
但根据Art.85的要求,I类医疗器械需提供上市后监督报告。
14.Q:对于I类可重复使用器械,需提供哪些关于产品清洁方面的文件?
A:I类可重复使用器械需提供:消毒、灭菌、保养、功能测试、清洁说明书及相关确认文件
参见MDR法规Art.52。
15.Q:公告机构何时开始按MDR开展认证审核?
A:申请并获得欧盟主管当局授权、公告之后,公告机构才能按MDR进行认证审核。
16.Q:MDR对分包方有什么要求?
A:如分包方要为其服务的制造商担责,则必须全面遵守法规要求。
如分包方无须担责,则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17.Q:MDR发对对UDI的要求,与美国现行UDI要求是否一致?
A:MDR法规,与美国FDA法规,对UDI的要求有相似点,也有差异。
具体参见MDR法规AnnexVI关于UDI的要求。
18.Q:制造商如何使用SRN(单一注册号码)并符合UDI的要求?
A:一旦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系统EUDAMED上线,制造商必须从其主管当局获得其SRN号码。
19.Q:独立包装、多单元包装的器械,UDI是否都适用?
A:独立包装的器械,所有包装上都需标注UDI信息。
多单元包装的器械(如10ps一盒的外科手套),只需在外包装上标注UDI信息。
具体参阅法规Art.27、AnnexVI。
20.Q:UDI全面执行前,与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关联的部分,符合性评估将如何考量?
A:欧盟委员会网站有几个与UDI有关的指南,在UDI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符合性评估,当这个系统全面启用时,相关器械将必须满足UDI的所有要求。
21.Q:质量管理体系QMS最晚需在什么时间满足MDR要求?
A:MDR要求制造商执行严格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MDR法规Art.,制造商需在过渡期结束在年5月26日前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22.Q:MDR分类规则是否有变化?
A:MDR分类规则有很多变化,应用范围比MDD和AIMDD更广。
具体参阅MDR法规AnnexVIII。
23.Q:MDR法规下,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是否有变化?
A: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申请特定产品证书(ProductSpecificCertificates),
并接受严格的技术文档审核,与MDD指令下III类器械一致。
具体参见MDR法规AnnexIX/X
24.Q:MDR法规下,III类器械的换证审核有什么特别规定?
A:如产品有重大变化,III类器械在到期换证时,欧盟委员会将介入换证审核。
25.Q:对照器械EquivalentDevice是否需提供ISO生物相容性测试报告?
A:可能被要求提供,取决于实质等同程度。
26.Q: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是否需要被更新至临床评价报告CER?
A:MDR要求根据上市后监督PMS数据,定期更新临床评价,但PSUR并非强制。
27.Q:MDR对药械组合器械增加哪些要求?
A:无特别变化,但仍需满足UDI、PMS、临床评价等MDR附加要求,必要时需进行药品咨询。
28.Q:MDR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A:MDR分类规则Rule18增加了使用人源细胞或组织的器械。
除包括UDI、PMS、临床评价等附加要求外,使用动物源组织器械的评价方式无变化。
29.Q:IIa类器械是否强制实施临床调查?提供充分的文献数据是否满足足够要求?
A:对于IIa类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临床证据,支持其产品宣称的预期用途和性能指标,制造商依靠文献检索提供的证据可能也是足够的。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1条。
30.Q:IIa,IIb和III类器械,是否需要提供PSUR?
A:需要。参见MDR法规Art.86。
31.Q:是如何定义的?
A:MDR法规Art.2.3,定制式器械Custom-madeDevice是指:根据具备国家法律授权的专业资格人员在其资质范围内完成的、具有独特设计特征的书面处方、特别制造的、且仅供特定患者专门用于满足某个人身体状况和需求的医疗器械。
如该定制式器械划归III类,且可植入,那么就是定制式III类植入器械。
32.Q:MDR法规Art.所指III类植入式药械组合器械,是否包括药物洗脱产品?
A:该条款是针对所覆盖的药/械组合产品,该类产品含器械部分/部件。
制造商应确认:药物释放粒子由MDR,还是/83/EC指令所覆盖?
年5月26日适用于第条的药/械组合产品,不适用于Art.52所指械/药组合产品。
33.Q:医疗器械软件如何分类、评估?
A:符合MDR第2章Art.1所述医疗器械定义的软件都将被认定为医疗器械。
欧盟委员会计划年第三/四季度发布指南文件。
软件分类及符合性评估,取决于其预期用途及MDRAnnexVIII相关规则。
34.Q:MDR对QMS的要求,与ISO有差异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A:MDR包含一些超出ISO的要求,也需要被全面满足。
对QMS部分的审核,可能从顶层检查技术文档,以确保基础程序和流程可靠。
技术文档的深入审查可能由技术专家单独进行。
35.Q:根据附录X(型式检验程序),III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保证和生产验证过程如何审核?
A:公告机构的符合性评估过程取决于所选择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1)附录X+附录XIA:
所有必需的QMS、微生物学、技术文档、型式试验,均需在认证前完成。
2)附录X+附录XIB:
附录X:一次性型式试验、技术文档。
附件XIB:需在每一器械发运前进行重复评估。
36.Q:如套装器械组合中每单个器械均已加贴CE标志,组合套装包装盒是否仍需加贴CE标志?
A:根据MDR-22.3条款,此种情况,套装医疗器械外包装盒无需另加CE标志。
37.Q:合规负责人PRRC信息将如何被审核?
A:对QMS的审核将包含对PRRC的要求,参见MDR法规Art.15。
38.Q: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型式检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A:具有特定产品标准用以描述其关键功能特性的器械,可考虑型式检验的评估程序。
以上就是全检检测机构针对客户咨询最多的问题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