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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

(年11月30日)

0.认证机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1.法人资格

1.1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办公场所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一年)或自有房产证明

注:办公场所为符合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2.2必要的设施

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检测产品的实验室;

2.3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

3.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3.1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者不适用)

3.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合格评定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2.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

3.2.2公正性的管理制度

3.2.3认证风险的管理制度

3.2.4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3.2.5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3.2.6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

3.2.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

3.2.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3.3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

3.3.1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

3.3.2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至少应包含评价过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3.4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未经认可不得带认可标志)

4.注册资本

4.1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4.2所有出资人的资信证明(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4.3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需要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投资人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应提供任职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5.申请领域专职认证人员

5.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3)

5.2专职证明材料

5.2.1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

5.2.2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4)

5.2.3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者可不提供)

5.2.4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

5.2.5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需提供CCAA注册证明)

5.2.6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适用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

5.3符合申请领域认证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

5.3.1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5.3.2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5.4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适用时)

6.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适用时)

6.1申请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活动,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6.1.1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

6.1.2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

6.1.3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

6.2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7、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国推认证制度的准入要求(适用时)

8、设立认证机构公示材料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供,形成一个PDF文件)

9.1设立认证机构申请书(去掉法人签字和日期)

9.2公司章程

9.3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9.4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9.5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9.6不少于10名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后八位以“*”符号代替)

9.7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

附件1

认证机构

申请书

申请事项:□设立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延续认证机构批准

□认证机构变更事项

申请认证领域(依据年24号公告填列):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

联系人:    E-mail:

邮编:网址:

声明

1、我们明白此套书面申请材料是用于申请《设立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正式申请材料。

2、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

3、我们已经知道,若本申请书的资料有任何虚假,将接受《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4、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5、我们承诺在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后,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开展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时,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认证规则并自行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6、我们承诺所有自然人出资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认证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双面打印,不接受单面双页)

附件2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附件3: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

附件4

专职认证人员声明

一、声明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省市: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非中国内地居民填就业证/就业许可证号):

专职从业的认证机构名称:

国家注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证书号:

声明人通信地址(含邮编):

办公手机号码:

二、声明人的简历:(从上大学开始至此声明时,时间段具有连续性)

(本声明应双面打印,单面双页无效)

三、声明人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工作的经历:

四、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专职要求:

1.应与其工作所在的认证机构签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该机构的正式职工,其社会保险事项由该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

2.除由工作所在认证机构以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专职认证人员不得同时以其他方式登记有另一份社会保险。

3.若不是中国内地居民,应具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五、声明:(将适用的条款□描■)

1.本人已经明白专职认证人员应符合的专职要求。

2.本人愿意成为公司(中心)的专职认证人员。

□本人已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已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本人别无另外的社保登记。

□本人所在认证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本人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相关证明见附件)。

3.本人愿意成为正在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公司的专职认证人员。本人已和原为本人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和停止缴纳社保费的凭证见附件)。本人明白断档的社保费将由该公司补交,若该公司未能登记成立,本人将面临失业风险和认证人员注册证书过期失效的风险。

4.本人保证此书面声明所列的基本信息、简历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工作的经历是由本人填写,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本人明白公正和诚信是认证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并且知道审批机关会对本声明的内容进行核查,若有任何虚假,可能面临严肃的行政处罚和(或)从业资格处置。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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