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九条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
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在什么情形下,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
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
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9.1.1变更通知”规定,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CNAS秘书处:
a)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
变更;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
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照GB-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结果无法
复核,请问该报告是否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
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
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
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因此,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该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日期是在年6月之前,是否
可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
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日期是在年6月之前,因此不应按照《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请问参加能力验证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准入条件吗?
答:《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一条
规定:“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
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
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因此,能力验证旨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而不是准入条件。
6.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答: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认实[]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
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
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盖CMA章。
7.新版强制性标准已实施、旧版已作废,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请问
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并出具加盖CMA章的报告?
答:不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章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RB/T-中4.5.14
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
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于0年月11日签发的《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指出,为了便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检测,满足相关执法监督需要,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
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相关扩项程序可依标准变更情形适当简化;
但该函规定只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不适用于一般委托检验检测。
8.《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那么对于分包项目
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
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
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
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
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分包
比例没有要求,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规定,分包比例较大(超
过0%)属于需要提请资质认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