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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手机银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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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建设银行企业手机银行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企业手机银行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指乙方通过手机终端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信贷融资、投资理财等企业移动金融服务及非金融增值服务。签约手机号码:指签约绑定本服务的企业手机银行渠道操作员的主叫电话号码。密码:指甲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安全工具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企业手机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客户识别号、操作员编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通用盾、短信验证码、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安全工具:指一种自带微型处理器与USB控制器及连接器的移动设备,用于安全存放客户数字证书及密钥,包括但不限于网银盾、通用盾。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企业手机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代发、支付、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第二条服务的开通和服务内容(一)甲方应先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签约、激活企业网银,成为企业网银的高级版、简版或专版(含跨境e+、小企业版等)客户;再通过正规途径(含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苹果系统的苹果商店、安卓系统的安卓商店等)下载“建行企业银行”App或登录企业网银渠道开通本服务。(二)甲方开通本服务并签约相应服务协议后,其操作员可使用企业手机银行相应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代发、电子支付、服务管理等功能。(三)当已开通本服务的操作员首次登录企业手机银行时需要录入客户验证信息,校验成功后完成该操作员信息与手机终端的绑定关系。如该操作员需要更换手机终端,需要先通过原终端企业手机银行解除绑定关系,或由甲方操作员主管通过企业网银解除绑定关系。

(四)甲方享受上述企业手机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通讯设备、能接入相应企业手机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第三条服务的使用规则(一)甲方通过企业手机银行发起账务类交易制单(如转账、代发、缴费等)时,将在制单环节校验制单员的安全工具数字签名。(二)甲方通过企业网银发起账务类交易制单(如转账、代发、缴费等)时,如果流程中最后一级操作员已开通本服务,将在网银制单提交时校验安全工具数字签名。(三)甲方在为其企业网银操作员开通本服务时,企业手机银行复核、审批功能只适用于开通之后发起制单的交易,对于开通之前已经提交制单的交易不可通过企业手机银行复核、审批。(四)甲方开通本服务时,通过柜面预留的手机号码或USBKey数字证书等安全工具认证后的手机号码为其企业手机绑定认证用手机号码,如需变更或解除绑定,甲方应及时办理。因甲方变更或解除绑定不及时造成的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五)为保障甲方信息、资金的安全,甲方需妥善保管已开通本服务操作员的手机终端设备及身份认证要素等相关信息。如操作员手机终端、操作员信息、密码、验证码、安全工具被他人使用,由此造成企业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对本服务显示的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热线进行咨询。第四条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一、主要权利(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甲方办理注销手续或协议终止时,无需退回客户安全工具。(三)甲方通过企业手机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打交易凭证。(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企业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方式办理相应银行业务。(五)甲方对乙方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通过企业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的企业手机银行渠道,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二)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企业手机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企业手机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其他渠道(如企业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申请开通材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操作员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可通过乙方企业手机银行自行变更的申请材料,甲方应及时通过企业手机银行变更,因甲方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变更不及时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企业手机银行发送违法的、与本服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其他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软件或网页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进行挂失或对本服务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七)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签约手机号码销号并不终止已开通的服务。甲方如需终止本服务,应通过乙方办理。甲方签约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本服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签约账户的支付能力,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保证资金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企业手机银行服务从事洗钱、套取现金、逃避乙方债务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九)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手机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企业手机银行。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破解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

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十)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企业手机银行技术秘密。(十一)甲方在使用企业手机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应同时遵守其他业务规定。(十二)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并同意乙方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相关费用。第五条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一、主要权利(一)为不断改进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手机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并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企业手机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提供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企业手机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企业手机银行业务及相关服务。(五)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交易指令的时间以乙方企业手机银行收到指令的时间为准。(六)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企业手机银行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

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七)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企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企业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企业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企业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八)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企业手机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6.因移动运营商原因造成甲方迟收或未收到已开通账户变动通知功能的账户交易短信通知、短信验证码。(九)如甲方因乙方企业手机银行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提供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十)如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二、主要义务(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企业手机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

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企业手机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六)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企业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以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七)乙方收到甲方对企业手机银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处理结果。(八)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第五条协议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一)自甲方阅读并在乙方系统中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内容后,本协议生效。(二)甲方变更或终止企业手机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渠道办理。甲方终止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三)甲方通过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等渠道终止本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终止本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企业手机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因账户销户、企业网银注销的,甲方相关的企业手机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本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致使合同

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四)开通本服务的客户应同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网络服务协议》相关内容。(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六)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价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声明与承诺(一)甲方确认,在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协议的任何内容,请终止后续操作。(二)甲方确认,在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时,甲方的企业手机银行主管和企业手机银行操作员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如不具备前述条件,甲方应该立即停止相关人员开通使用本服务的权限。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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