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线治疗设备是指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能,实现人体某些疾病无创治疗的产品。根据产品的工作原理和远红外治疗机理,该产品实为远红外治疗类产品,因此,将产品名称变更为“远红外治疗仪”。根据年第号公告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该产品的分类代号为:09-02-02,属第二类医疗器械。
工作原理:
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在电磁波谱中它的波长为nm—15μm,用红外线治疗疾病的疗法为红外线疗法。目前医疗用红外线分为两段,即短波红外线(亦称近红外线,波长nm—1.5μm)和长波红外线(亦称远红外线,波长1.5μm—15μm)。红外线治疗设备是应用红外线疗法的治疗仪器设备。
作用机理:
红外线的穿透能力较弱,短波红外线的有效穿透深度为1mm-10mm,可达真皮及皮下组织,长波红外线的有效穿透深度为0.05mm-1mm,仅达皮肤表皮的浅层。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流程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新办企业先注册后生产)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二)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三)在有效期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技术要求
(一)标准文本,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二)编制说明(适用于注册产品标准);
(三)申报产品应包含在产品标准范围内;
(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
1.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一)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七、检测报告
(一)所检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本次注册申请范围内;
(二)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或全性能国家监督抽查检测;
(三)原件;
(四)在有效期内(执行《办法》附件3第7条)。
注: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进行临床试验;
(二)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1.临床试验合同应有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签字并盖章;
2.临床试验方案应有伦理委员会、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盖章;
3.临床试验报告应有临床试验负责人及临床试验人员签字并由试验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九、医疗器械说明书
应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省略说明书的,应由生产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若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二)在有效期内;
(三)体系涵盖申报产品。
十一、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一)所提交材料的清单;
(二)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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