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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在新药品管理法下该如何发展

新《药品管理法》自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过去将近一年半,新法规对零售药店有什么影响,零售药店又该如何在新政策下持续合规发展呢?

年7月16日,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联合惠州市药学会组织于CIO在线平台开展“零售药店在新《药品管理法》下该如何发展”培训,由CIO合规保证组织专家——茯苓为学员讲解新《药品管理法》对药店的影响,以及如何从法规变动预估未来发展。茯苓专家具有多年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经验,熟悉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GSP管理,协助企业通过世界强药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信用管理公司开展的合规审计。

CIO在线课堂上,茯苓专家从六个方面讲解新《药品管理法》对药店的影响:

1、新法规将频繁出台

目前,《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出台,征求意见稿和药品指导原则也在陆续发布中。

2、假劣药的重新定义

3、质量管理文件修订/新增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什么事药品追溯制度?CIO合规保证组织专家——茯苓专家认为,“按追溯制度执行,达到从任一环节着手,可根据相关信息,追溯药品在上一环节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4、明确“药师”为基本经营条件

新版法规指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约学技术人员,正式明确了“药师”为药店的基本经营条件。

5、取消GSP认证

“取消GSP认证,是认证审批这个流程或环节取消,取消的是这个证书,不以后不再发GSP证书。”茯苓专家在课堂中指出。再次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仍然需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6、全面实行MAH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在课堂上,同学们积极和老师互动交流关于新法规的想法。感谢茯苓专家的到场,同时感谢惠州市药学会组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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