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组织他人的创作、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不被视为创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但创作结果需要满足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获得作者的身份。
创作只能是一些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活动,但单位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此单位也可以被拟作为作者。《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作权主体,享有作者的权利,承担作者的义务。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签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是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作权的草案、原件、合法出版物、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作者的证据。
(2)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因继承、赠与、遗赠或者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财产权的人。继承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承人只能成为继承人的财产权,而不是继承人的个人权利,因为个人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根据作者所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外国人作品享有作权;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首次在中国境外出版,30日内在中国出版的,视为同时在中国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作者和元国籍作品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