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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募集二特定对象确认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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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系列文章将主要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在募集私募基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主要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

上篇私募合规

私募基金合规募集(一)总结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风险点及合规募集步骤、要点。本篇书接上文,继续对私募基金合规募集环节“特定对象确认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进行总结归纳。

一、投资者信息采集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采集及核验

基金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下同)募集私募基金,首先要确定潜在投资者是否为能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对象。对于潜在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应要求其填写投资者信息表,采集并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者按照主体类型可分为自然人、机构和产品三大类别,可参照《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投资者信息表或《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还需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对于机构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还需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对于产品类型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还需要求其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等文件。

基金募集机构还需告知投资者,其应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投资者信息表采集程序

1.纸质投资者信息表填写程序

对于填写纸质的投资者信息表,基金募集机构要履行如下程序:

(1)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2)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3)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2.在线采集投资者信息需履行的程序

对于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采集投资者信息并确定特定对象,除需履行上述“1.纸质投资者信息表填写程序”部分所述的程序外,基金募集机构还应安排或履行如下程序:

(1)核查投资者在线填报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是否真实;

(2)通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要求投资者确认已在线阅读并同意网络服务协议;

(4)要求投资者确认已阅读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规定,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规定;

(5)进行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信息采集完成后,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划分及转化

(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划分

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根据其不同情况,被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在取得投资者信息表后,基金募集机构要结合信息表内容和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专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对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专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应取得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取得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基金募集机构根据采集的信息确认潜在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资格后,往往要求该潜在投资者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且经基金募集机构告知,其已知晓,如事后出现疑问而其难以提供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投资者的进一步证明文件的,将被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并由基金募集机构重新安排其履行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程序。

(四)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1.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募集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2)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4)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基本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3.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4.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程序

专业投资者可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基金募集机构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2)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3)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它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

三、投资者风险测评与风险等级划分

(一)风险承受等级划分

对于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要向其提供风险测评问卷,经潜在投资者填写后,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具体风险测评流程详见下文相关内容。对于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应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接受潜在投资者成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时,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告知潜在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并提示潜在投资者,如果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且该等变化有可能影响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分类判断的,应及时告知基金募集机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做出必要的相应调整。

(二)风险测评及流程

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1)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3)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投资者焦虑状态等。

(三)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投资者评估数据库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2)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情况及结果;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4)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5)基金募集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6)协会及基金募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未完待续……

肖铭律师团队将秉承勤勉、匠心、极致的理念为国内外各行业的客户提供高效优质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肖铭|律师

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肖铭律师为近百家客户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异常经营整改、基金产品的合规募集与备案、运营合规与自查及检查、日常合规咨询、股权项目尽职调查、投资交易、基金退出、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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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肖铭律师曾经办多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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