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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宜迟公告机构释放接单信号,企业I

写在前面...

"有了MDR的“前车之鉴”,不少体外诊断从业者难免发问:IVDR也有延长过渡期的可能性吗?带此疑虑,笔者经研读法规并同公告机构沟通后,借本期试着解开它。"

废除IVDR销售期限条款!

修正案废除IVDRArticle.4中的销售期限sell-off条款,允许已根据指令投放市场的遗留器械继续销售,不设截止日期。

为此,笔者理清时间脉络如下:

·年5月26日,IVDR法规生效;

·年5月26日起,ClassA非灭菌器械必须符合IVDR法规框架;

·年5月26日起,所有经公告机构进行的IVDD框架CE认证器械必须切换到IVDR法规框架,原IVDD框架自我声明的ClassD器械必须切换到IVDR法规框架;

·年5月26日起,原IVDD框架自我声明的ClassC器械必须切换到IVDR法规框架;

·年5月26日起,原IVDD框架自我声明的ClassB和ClassA灭菌器械必须切换到IVDR法规框架,对IVDD下上市、无需公告机构认证的IVD器械的销售期限sell-off已取消,法规不再对该类器械设置销售期限。

制造商推迟IVDR计划并不可取!

销售期限的设置,可能引发某些企业在最后IVDR过渡期前,大量抛售其IVDD框架下的产品,而进口商大量囤货,以便后续市场上继续流通销售。

IVD器械不同于医疗器械,其性能受到有效期的限制。大量抛售市场看似合规,但只是缓兵之计,且存在极高风险,容易造成:后续因产品性能问题,制造商遭到大量投诉继而启动严格的警戒系统(召回销毁)甚至是被各主管当局通缉。

笔者建议各IVD制造商切勿图一时之快,而应尽快开展产品的IVDD→IVDR过渡,向公告机构提交IVDR申请和技术文件,原因如下:

·推迟或变更当前的IVDR提交计划,意味着已提交申请将重新进入排队列表等待评审,从而面临认证延迟的风险;

·在过渡性条款实行期间,制造商不得对其遗留器械的设计或预期用途进行重大变更。

国内公告机构初现“回暖”迹象

最近不少国外IVD公司取得IVDR认证,相比国外的如火如荼,国内IVD制造商普遍对于IVDR持观望态度。

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告机构一直未释放接单讯号。

从国内主流且已获IVDR认证的公告机构处得知,通过近一年准备,国内公告机构已或多或少释放一些积极信号:

·机构开始陆续接洽"老客户"发放IVDR认证申请表,已有部分制造商收到机构的IVDR认证合同。

·机构已有条件吸纳资质、规模都较优质的“新客户”发放IVDR认证申请表。

何谓“老客户”?

顾名思义就是该企业与公告机构有过IVDD项目合作经历,或其体系证书由该机构颁发。

国外公告机构“爱莫能助”

最近收到不少问询:国外已获IVDR认证资质的公告机构,是否有意向接中国制造商的申请?

笔者及时联络若干公告机构,但由于其暂未在中国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因此暂时无法为中国制造商提供认证服务。

总而言之~

还是那句话:IVDR合规宜早不宜迟!

并非危言耸听:现在不闻不问,将来后悔莫及!

其实,IVDR合规事务可考虑交给这样的第三方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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