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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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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的法律规定尚待完善,故在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风险进行探究之前,有必要在参考现有工程领域已经相对成熟的主体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有模式,从而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相对应的主体定位,最终实现对工程咨询单位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阶段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角色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鼓励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项目管理阶段,宜适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基于此,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角色:

一、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仅承担施工项目管理职责,至于工程监理,则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类型的不同,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直接或是委托方另行发包确认的监理单位、亦或是具备监理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联合体另一方负责实施。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须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对包括监理单位在内的施工项目各参建方进行统筹协调及组织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的角色定位仅为“施工项目管理人”;

二、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一体化服务,即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一方面作为“监理人”的角色需要对项目工程履行监理义务,另一方面则作为“施工项目管理人”的角色,需要对除承担监理职责之外其它施工项目各参建方进行统筹协调及组织管理。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的角色定位便为“履行监理职责的施工项目管理人”。

(二)具体适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可分为一家全能型、分包型、联合体经营型、委托方另行发包型以及协同管理模式,但不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最终向委托方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模式,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均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项目工程的施工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不同之处仅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不同模式下是否需要同时承担监理责任。

具体而言,在施工项目管理阶段,委托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即为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即在此前提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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