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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55条政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25条奖补政策支持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一、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请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符合我市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依法经营并在我市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二、都江堰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政策扶持标准

  第一条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企业、协议投资额达3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重大引领性、带动性,并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同意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产业占比达5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3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总额不超过1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8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2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8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5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

第二条省市重点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投资服务业项目,被四川省、成都市部门列为重点项目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含)确定出让起始(叫)价。

三、都江堰市服务业外商投资及总部结算项目招引政策扶持标准

  第三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当年直接投资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中小企业,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截止成都市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同时符合第二条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中介机构服务奖励。对已和我市建立委托招商关系且成功新引进国际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其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截止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5‰,给予最高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我市并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被确定为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给予前两年%(含开办奖励),后三年80%、60%、40%的产业扶持。奖励金额的30%可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培育企业新增总部业务。对改变自身财务管理模式,新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年度第二年,企业上年地方经济实得增幅超过成都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到万元(含)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的30%扶持奖励。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鼓励结算项目落地。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的企业,自项目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产业扶持(企业第二年起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较上年有增长)。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四、都江堰市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外贸进出口实绩达到万美元(含)、0万美元(含)及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进出口万美元,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3万元及4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支持主题商圈和特色街区打造。对在我市重点商圈、产业功能区内新打造的特色商业街区,开街1年内,主营业态所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达到本特色街区全部商业用房面积50%以上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城区或集镇上特色商业街区进行培育提升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成都市级、四川省级和国家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对实施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首店商家招引。鼓励国内外连锁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家实体门店,对品牌未在西南三省一市(云、贵、川、重庆市)或成都市内其他区域落户,门店营业面积不低于㎡,正常经营一年后年营业收入达万元(含)以上的,且经认定为“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品质餐饮商家招引提升。对新引进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入驻我市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达到万(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餐厅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成都餐饮名店”“成都名菜”等成都市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成都市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都江堰市特色店、品牌店的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达到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特色楼宇打造。对经成都市商务局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申请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分别比照公司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60%、60%给予企业三年产业扶持。对通过电商平台(含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销售额达到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都江堰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按照企业线上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自建5个(含)以上实体(含室内、室外)直播间,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前三年按照%,后两年按照80%、60%给予产业扶持。鼓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通过平台,进出口额首次突破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举办节庆、会议(论坛)活动。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提升产业发展、拉动消费效果特别明显的重大(自创或引进IP)文化活动、行业论坛、会议等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对活动承办企业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支持举办精品会展活动。对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国际级旅游商品、康体养生、工艺美术、绿色科技、新经济等高端专业类展览项目,邀请专业买家不少于15家(含)且展览面积超过平方米(含)的,按实际承办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性博览会企业(其中实际投入的60%以上用于线下展会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推广活动。对企业积极参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自主品牌“走出去”“请进来”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市场推介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3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年度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参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给予单个活动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人员经费补贴、展位费补贴、展品运输费补贴,补贴总额国内不超过1万元,国际不超过3万元。

五、都江堰市文体旅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十九条鼓励电竞产业发展。引进电竞上下游产业生态链企业,鼓励游戏产品研发,对上线满一年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游戏产品,根据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衍生赛事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电竞教育、电竞培训企业发展,对自主投资建设场馆,实际投资总额在万以上,或改建、翻修已建成场馆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年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结合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文体旅产业集聚发展。对组织民宿集聚发展,形成集聚效应(集聚区域内民宿不低于10家,客房总数不低于间,并实施统一管理,其中精品民宿不低于5家,区域环境资源融合度高、集聚力强、品牌影响力广)的投入主体,给予集聚区内基础设施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20家以上文体旅企业并被认定为成都市级及以上产业基地(园区)等称号的,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落户和发展。对新引进的各类主题性非国有博物馆,且投资超过万元的,在正式对外开放6个月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运营补贴。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开发销售和开展研学游方面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含)、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体育赛事发展。对获得都江堰市政府认可的自主培育的有国际影响力、形成区域性品牌的赛事进行孵化,给予办赛缺口性补助。对落户我市的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或自主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万元的办赛补助;在我市举办全国知名体育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万元的办赛补助。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大众赛事,参赛人数达人以上的,每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办赛补助。前述各类补助限额均不得超过举办赛事活动总投资额的50%。

  第二十三条鼓励文旅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企业推进5G、VR、AR、AI、区块链、超高清视频等高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布局影视、音乐、动漫、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培育数字文博、虚拟旅游、智能穿戴、“云消费”等融合前沿科技的新型消费业态。对新建运营后,依托新场景实现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文旅夜间新业态培育。支持企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打造吃住行游购娱全通式消费体验,对开展具有夜市、夜食、夜展、夜秀、夜节等消费的大型综合类持续性夜间文旅业态项目,实现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品牌创建。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企业或项目争创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区、集聚区、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示范单位、龙头企业等品牌,对新获评企业按国家、省相关政策申报奖励经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级旅游景区,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资源品牌的,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部委以上新认定的特色文化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或旅游村、文化体育或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和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特色旅游镇、特色旅游村、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世界级、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保护单位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主设计研发的文创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文化产品交易机构落户。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中介机构等落户。自企业落户之日起,连续五年分别比照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9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鼓励旅游服务机构落户。鼓励旅行社(分社)、旅游运输公司、旅游商品交易机构等企业在都江堰市落户。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行社(分社),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含)、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商品交易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0万元(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运输公司,年度累计组织到都江堰市旅游达到万人次(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鼓励提升文体旅服务配套。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运动场馆、运动公园、户外运动等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设施,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或建设符合都江堰市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六、都江堰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二十九条鼓励知名医疗项目落户。对世界卫生组织官方公布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国际前10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公布、医院排行榜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全国前10名的医疗机构落户我市举办营利性医疗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运营后,经认定,给予项目运营团队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三十条支持医美项目发展。对落户我市的医美项目(含医院类、门诊部类、诊所类),建成运营后,经评定为5A级、4A级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支持健康产业提升。对在我市经营期满三年的地产、酒店类项目新增医疗健康产业业态,且医疗健康产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达万元及以上的,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对企业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前两年90%,后三年80%、70%、60%的产业扶持。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医疗健康相关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科技项目支持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项目支持经费最高额度为参照数,按获得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

  第三十三条支持打造医疗健康产业生态圈。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医疗康养(医美)街区或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小镇),对总投资达到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经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

  第三十四条支持产品推广销售。对我市健康相关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以其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分别给予企业70%、80%、90%的奖励扶持;对首次突破10亿元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三十五条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认证。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国际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通国际医疗保险直付业务,且办理至少五笔实际业务的机构,每开通一家奖励2万元。

七、都江堰市保险金融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三十六条鼓励保险业优化服务。对域内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扣除基期年加上一定增幅后,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奖励。其中,对域内保险企业按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十七条新增客户首贷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客户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任一时点单户余额超过0万元的贷款不计入贷款基数)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等实体企业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最高不超过2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条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对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一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域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域内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照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

  第四十三条为支持产业功能区发展,鼓励优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产业功能区组建投资基金,地方财政可按照不超过组建投资基金规模的20%进行配套。

八、都江堰市建筑业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四十四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在我市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以其前三年产值最高1年的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四十五条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争先创优。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不断培育和提高“都江堰建筑”品牌影响力,对荣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芙蓉杯”金奖、银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第四十六条鼓励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以企业前三年形成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最高1年的80%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扶持,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该政策仅限年1月1日前注册的企业,财政扶持核算时间从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支持建筑产业聚集发展。加大优质企业的引进力度,年1月1日后在都江堰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不超过80%给予扶持,可享受财政扶持三年。三年期满后参照第四十七条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鼓励市内承建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与本地企业合作,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同时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提高我市企业的参与度。本地注册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计库的,奖励市外企业2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四十九条鼓励使用注册地在都江堰市的入统建筑企业。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依法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都江堰市入统的工程总包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先行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按期开工对应金额中的50%,剩余按相关标准实施退返。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在都江堰市缴纳达到0万元,就可不再缴纳。同一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与都江堰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第五十条减轻企业负担。开展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凡评为市级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按缴纳标准的50%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在民工工资担保中,可使用信用担保。

九、都江堰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标准

  第五十一条支持软件企业赋能生产性服务业。对利用人工智能、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为提高社会生产和生活效率提供有力支撑的软件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实得超过万元的,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20%的产业资金扶持。

  第五十二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与世界强企业达成官方授权合作,成为其官方授权合作商并从事相关生产性服务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利用国有资产政策扶持标准

  第五十三条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公司合作发展。鼓励本土公共品牌孵化,对我市国有平台公司主导新成立的以挖掘、发扬都江堰农业品牌、文创品牌、餐饮品牌等为主营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每年以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每年给予90%的产业扶持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包装策划、营销宣传、合作商家扶持等。

  第五十四条给予国资物业购房补贴。对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服务业企业,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购房款),在都江堰市以购买国有资产运营项目的,按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0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总投资万元以上(不含购房款),按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新购置国有资产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的标准执行,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获得补贴的国有资产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购房补贴分两年按60%、40%兑现。

  第五十五条给予国资物业租房补贴。对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服务业企业,在我市租用国有资产运营项目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可连续3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实际租金%的租房补贴;对总部型、税源型项目,可连续3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90%的租房补贴,在0㎡内据实计算;对利用国有资产升级改造兴办新经济场景的项目,可连续2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80%的租房补贴,在㎡内据实计算;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可连续2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的30%的租房补贴,在㎡内据实计算。

  四、附则

  对符合国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产业政策导向,投资规模特别重大、带动影响能力特别强且为地方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及活动,由所属产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产业扶持政策。

  享受本政策意见中的企业,在都江堰市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市的或终止协议的,原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约定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否则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符合本政策意见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省、成都市的同类扶持政策的,都江堰市相关产业部门将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奖励,除政策中明确为我市财政额外给予的条款,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政策扶持。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可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意见中支持的项目,由镇(街道)、部门、国有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也可申报相关政策奖励。企业当年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总额的90%执行。

  当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政策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依据本政策意见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范围”,原则上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后的企业(文本中有额外规定的除外),但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重大项目,未享受过相关政策奖励,且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通过的企业除外。本政策意见自施行之日起,《都江堰市促进服务业提质升级的扶持与奖励办法》(都办发〔〕42号)、《都江堰市旅游产业扶持与奖励办法》(都办发〔〕45号)、《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都办函〔〕号)、《都江堰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都办函〔〕83号)、《都江堰市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都办函〔〕号)、《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聚集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都办函〔〕号)、《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都办函〔〕号)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意见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分别由都江堰市财政局、都江堰市经科信局、都江堰市商务和投促局、都江堰市文体旅局、都江堰市卫健局、都江堰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由其按所辖行业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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